第一條 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或一級分支機構 、 重點發展的金融企業, 自落戶 當年起, 連續 5 年給予經濟貢獻獎勵, 前 3 年給予企業對地方綜合貢獻度 90%的獎勵, 后 2 年給予企業對地方綜合貢獻度最高 70%的獎勵 。
第二條 銀行機構按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信用貸款余額 、 保險公司 按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承保余額全年增量的5%, 給予不超過 100 萬元的風險補助資金, 風險補助金專項用于對沖風險彌補損失, 在貸款或承保發生損失后按損失額申 請兌現 。 政策性銀行通過商業銀行以優惠利率轉貸給甌海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 每年按月均貸款余額的 0.25%給予政策性銀行不超過 500 萬元的補貼 。
第三條 支持鼓勵銀行機構做大存貸款規模,加快不良貸款的處置, 每年區政府對銀行機構進行業績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區財政性資金競爭存放評分依據之一, 考核得分占總評分的 40% 。 每年財政安排 100 萬元資金用于獎勵獲獎銀行的領導班子 。
第四條 落戶 在甌海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實收資本達到5000 萬元及以上,在我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 按每月最高 30 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期限為 3 年,每年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 。 在我區購置自用辦公房產的, 按 1000 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補貼金額不超過 50 萬元 。 對企業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 。
第五條 各級政府出資在 20%以上的政府引導性基金落戶甌海, 可按不超過 10%給予配資 。
第六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投資甌海企業,投資期限滿 1年(含) 以上,按其投資規模 1%的比例給予公司制基金或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獎勵, 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 100 萬元;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將投資的區外企業引進到甌海, 其產業符合發展戰略規劃的,按其投資額的 2%獎勵公司制基金或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
第七條 對新設立 、 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自 落戶之日或獲利年度起, 前 2 年給予企業對地方綜合貢獻度最高 90%的獎勵,后 3 年給予企業對地方綜合貢獻度最高 80%的獎勵 。
第八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推動其投資的我區企業成功上市, 投資時間在企業上市申報三個財務年度報表的第一個財務年度之前,且投資總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的, 一個企業上市獎勵公司制基金或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500 萬元, 有多只基金投資的, 按比例分配獎勵資金 。
第九條 在區內的各類經認定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中擔任董事長 、 副董事長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個人對地方綜合貢獻度,由財政部門按 90%的比例予以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