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股改獎勵
第一條 凈資產 500 萬元以上 、 實際經營年限在 1 年以上的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 。
第二條 企業因開展股份制改造比上一年增加的對地方綜合貢獻度, 由財政部門按 50%的比例予以獎勵 。 重點擬上市或掛牌企業按 80%的比例予以獎勵 。
第三條 企業在開展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引進風險投資者發生股權轉讓對地方綜合貢獻度, 由財政部門全額予以獎勵 。
第二章 上市掛牌獎勵支持
第四條 鼓勵企業在 A 股( 主板 、 中小板 、 創業板) 及境外上市, 完成中介機構簽約獎勵 100 萬元, 完成股份制改造獎勵50 萬元,上報省證監局輔導備案獎勵 100 萬元, 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材料并被受理獎勵 100 萬元, 過會后再獎勵 150 萬元 。 實施境外上市的, 已向所簽上市中介服務機構支付首期付款的,視作進入上市輔導備案階段 。 為加快企業上市步伐, 重點擬上市企業于 2018 年 12 月(含 12 月) 前,報浙江省證監局輔導備案,另予以獎勵 100 萬元; 于 2019 年 10 月(含 10 月) 前,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材料并被受理,另 予以獎勵 100 萬元 。
第五條 溫州市外的境內 、 境外上市公司住所和納稅統計關系均遷入甌海, 且符合產業導向的上市公司, 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 1000 萬元, 并視同區內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
第六條 重點擬掛牌企業完成中介機構簽約的獎勵 50 萬元, 完成新三板掛牌后獎勵 100 萬元 。 掛牌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的企業, 并向區金融辦申報, 予以獎勵 5 萬元 。
第七條 市政府設立總規模 5 億元的上市風險共擔基金,對列入重點輔導推進的擬上市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增加的費用, 根據企業股改時確定的股本總額分檔給予墊付:股本總額 1 億股(含) 以下的,給予墊付 1000 萬元; 股本總額超過 1 億股的,給予墊付 1500 萬元 。企業成功上市的,風險共擔基金按 “ 墊付金額+當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 ” 退出; 未通過 IPO 審核的, 僅收回給予企業的 “ 墊
付金額 ” ,或經同意后按其他方式處理 。 自風險共擔基金資金撥付之日 起兩年內,未申報 IPO 材料的企業, 按 “ 墊付金額+當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 ” 收回 。
企業未通過 IPO 審核的, 申報 IPO 材料前支付給券商 、 會計師事務所 、 律師事務所的服務費用,按規定由市財政給予 2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
第八條 重點擬上市企業在規范重組過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項目 未有項目審批備案的,未按要求辦理環評等相關手續的,相關部門要按規定給予及時補辦; 涉及補辦不動產權證的, 在符合城鄉 規劃的情況下, 企業按要求補充相關資料, 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后給予辦理; 若企業現狀與城鄉 規劃不相符, 可專題研究調
整規劃 。 涉及稅收 、“ 五險一金 ” 繳納等問題, 稅務 、 人力社保 、公積金管理等部門要做好服務和指導, 全力配合支持出具相關證明 。
第三章 并購重組融資獎勵
第九條 成功上市的企業, 首發融資 50%以上投資甌海的,按照首發融資金額的 5 ‰ 予以獎勵; 融資額度超過 10 億元, 并有 50%以上投資甌海的,可按 “ 一事一議 ” 的方式辦理 。
第十條 上市公司實現再融資, 且融資額 50%以上投資甌海的, 按資金規模 1‰ 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 單個企業年度獎勵資金不超過 300 萬元 。 重點擬上市企業 、 掛牌企業通過債券形式融資,按照投資到企業金額的 1%予以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資金不超過 100 萬元 。
第十一條 開展并購重組企業( 含區內), 將被并購重組企業的稅務關系全部合并至甌海的, 按照股權交易合同(資產購買合同) 的并購金額的 2%給予獎勵, 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 達到中國證監會關于 《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 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300 萬元 。甌海企業成功并購擁有核心技術 、 重大發明專利和知名品牌的國內外企業, 取得目標企業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控制權, 總部在甌或并購項目回歸甌海的, 所發生的委托盡職調查 、 法律咨詢 、會計評估等費用給予 50% 、 不超過 100 萬元的事后獎勵。 對上述并購行為發生的銀行中長期本外幣貸款給予 50%的貼息獎勵, 單個項目 貸款貼息限補貼三年, 累計補貼不超過 500 萬元 。 其中核心技術應符合 《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 中公布的技術,重大發明專利是指在國際上具有領先水平并處于保護期內的發明專利, 知名品牌指 “ 世界品牌 500 強 ” 和 “ 中國品牌 100 強 ”。
第四章 發展支持
第十二條 上市企業及重點擬上市企業新建( 投資) 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為省市重點工程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優先保障廠房 、 供地、 電力 、 科技研發等資源要素的供給 。 甌海區重點項目庫包括 PPP 項目庫, 全面向其開放 。 上市公司建設產業園區, 符合條件的予以享受特色小鎮政策 。 上市企業的產品和服務, 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經區政府研究同意,
可直接進行政府采購 。 未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 采取 “ 一事一議 ” 的辦法,報區政府研究,優先進行政府采購 。
第十三條 上市企業 、 掛牌企業 、 重點擬上市企業租用辦公(生產) 場所的, 在小微企業園等區政府自持物業的場地中給予優先落實 。 根據租賃辦公生產場所的合同, 按照每年實繳租金總額的 30%, 由財政部門予以補助, 單個企業年度補助資金不超過 50 萬元 。
第十四條 企業在上市后 3 年內(含上市當年), 其對地方綜合貢獻度比上一年增長 10%以上的新增部分, 由財政部門 按50%的比例予以獎勵 。
第五章 高管股東獎勵支持
第十五條 自 與三家中介機構簽約之日 起兩年內,重點擬上市企業或掛牌企業因上市或掛牌需要, 企業股東個人對地方綜合貢獻度比簽約前一年增加的, 由財政部門按 90%的比例予以獎勵 。
第十六條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 、 股權期權 、 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 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股權轉讓時, 按照 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 、 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自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 在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
第十七條 引 導上市公司自 然人 、 法人股東將自 然人 、 法人限售 股托管在我區證券機構, 解禁后形成的對地方綜合貢獻度,由財政部門按 80%的比例予以獎勵 。
第十八條 企業上市后, 企業高管個人對地方綜合貢獻度三年內予以全額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重點擬上市企業與掛牌企業, 為主體住所和稅務關系在甌海, 與券商機構 、 會計師事務所 、 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議, 計劃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 。